事業單位停業期間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
 
  1. 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場所應關閉,事業單位因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雇主如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2. 事業單位未受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停業要求,但自主停業進行消毒者,其停業期間工資仍然要依照原約定給付。
  3. 業者如係配合地方政府呼籲或勸導而停業(例如:夜市、商圈自主停業),為促進勞資和諧,穩定勞資關係,該期間之勞動權益,建議雇主宜透過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採取適切作法。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5-17

因為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可否實施減班休息?
  1. 事業單位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可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員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24,000元。相關規範於勞動部官網「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專區」有更詳細的說明。
  2. 實施「減班休息」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將主動輔導,提供「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給予勞雇雙方協助。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5-17

因為防疫需求,事業單位請勞工加班,勞工加班相關權益?
  1. 「重大傳染病」屬勞基法所稱之事變。
  2. 事業單位因配合防疫需求,或為復原重建工作而請勞工加班,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3. 雇主如果是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原因,請勞工加班,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之規定,除通知工會或報送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備外,並應給付加班費及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