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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勞基法2.0  3月1日上路

勞檢沒有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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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6項的法令修正(如下表所列):

Labor Standards Act 01

總統公告於3/1號開始施行,本次法令調整涉及到人資行政作業上需要注意重點:

一、放寬7休1

3/1日起,雇主可將正常工時、二週變形工時與八週變形工時所定之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移;以下表為例:

Labor Standards Act 02

惟有三項原則需要注意,首先為此七休一的調整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旅行業為交通部)同意,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且還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逕行調整。

 

二、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提高至54小時並總量管制

原法令規定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本次修正增加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內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可以充分運用此修正的法條進行人力調整安排,以下表為例:4-6月、8-10月為企業生產之旺季,可依此為週期,於5、6、8、9月分別加班54小時,即可擴大人力工時的投入以滿足企業之需求。

Labor Standards Act 03

最後,如企業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輪班排班休息間隔與特休假得遞延

有採輪班制的企業,原規定間隔必須達11小時深深造成企業排/換班的困難,若需從大夜班(0-8)換成中班(16-24)間隔只有8小時,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的行業,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可縮短至8小時,適用的行業勞動部會從3月起陸續公告。

 

四、休息日加班核實計算

休息日加班已取消作1小時給4小時的四進位之工時計算規定,3月1日之休息日加班採「做1給1」核實計算;另外為四週變形不納入放寬七休一的範圍中。

Labor Standards Act 04

 

五、加班換補休以1:1換算

新法規定若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也就是加班換補休採1:1的方式處理;企業執行此法條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 勞工選擇補休需經雇主同意,若雇主不同意就以加班費的方式處理。
  • 加班換補休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 國定及例假日加班不能換補休,一律給加班費。
  •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六、特休假可遞延1年

在年度特休未休畢的部分,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若企業操作特休遞延時,必須將結轉次年度的特休日數與年度新產生之特休日數切開,方能計算年度終結特休未休畢的部份進行薪資的結轉。

本次勞基法的調整,例如:加班換補休之先進先出的處理、補休結轉薪資必須記載當時加班的倍率、工時帳紀錄(加班時數上限138小時並以3個月為週期)之規定、特休假可遞延一年等等調整,實務上都遠遠不再是excel可處理的範圍,建議導入文中資訊的HR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系統工具的運用,除了數據自動結轉計算,提高行政人員作業效益外,系統中也具備適法相關的提醒/控制機制,日常的出勤排班、表單簽核與線上刷卡功能等,協助主管完善人員在出勤上管理,可大幅提高公司之管理效率,是最划算的投資。

文中資訊提供NHRS人力資源管理解決方案,主要分為自主準備、檢查因應2大階段,另外整理勞動部勞動條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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