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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第4季及103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03年2月17日至2月26日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2年第4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 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3年1月份營業稅,其稅款之法定繳納期間原為103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繳納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3年1月30日至 2月4日),僅4個營業日可供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為103年2月17日至2月26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 質。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 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 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 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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